關於「簽到卻未開會」這件事,我倒是查到一個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判決)中,有提到:
「內政部就「鎮民代表會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因故卻未開會,是否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意見,略以: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上開「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34條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是以,鎮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並未請假且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因故離席未開會,是日臨時會代表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應准發給。此有內政部91年3月19日臺內中民字第0910002624號函(參偵查卷
第85頁)可稽。」
看來「有出席簽到但又離席未開會」仍然是有可能可以支領出席費的。
那什麼叫做「出席」呢?
在這個案子中,當時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民政司科長有作證說:「地方議會開會及支領費用事宜有爭議時,皆由伊任職之科室解釋,前揭內政部所發之函文是由伊所任職之科室解釋,所謂出席的定義係指本人有在開會時間內到達會議現場簽名,不一定要進場開會,這樣也算是出席,因為開會通知所排定之議程都是從早上9時至下午5時,如果議事中途結束,代表可能不會知道,因此只要代表在表定開會時間結束前,到達會場,即使開會已經結束,代表還是可以簽到請領費用」
雖然這個案子的被告民代是開會後才來,跟徐議員揭露許議員是開會前簽到後即離開的情形不同,但依照這位科長的說法,如果有在表定時間內前往開會地點簽名,則可合法領取前開出席費。
所以關鍵可能在於:台北市議會各項會議的表定開會時間為何?(這個案子中是早上9點到下午5點),許議員如果是在開會時間內簽到後離場,那是否構成詐領處理費,恐怕還有討論空間。
當然我不清楚事實及台北市議會的規範為何,所以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跟大家討論,也請大家賜教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