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ispig (關心高立德的牙齒狀況)》之銘言:
: 議員開會有簽到就可領出席費 北市議會:沒有詐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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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有無違法疑慮,台北市議會副祕書長陳慶安指出,議員如果開會有簽到就可領出席費,
: 沒有簽到當然就不會發出席費,主要是看有無簽到,沒有違法或詐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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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吧議會發出席費的"執行"根據是看有沒有簽到
法規如果沒有要求出納單位
還要去實質審查簽到真假與簽到是否出席
那麼出納單位基本上就是依法人家簽到就推定出席必須要發給
而領用人也是依法我有簽到就推定我有出席可以領出席費用
這個是在是否"實質出席"沒有爭議下,不構成詐領
因為"有簽到就能領",那確實當下有簽到也非補簽,沒有詐領的問題
但是現在隊實質出席產生疑慮下就會去看
簽到是不是就等同 法規對出席費用發給的意義?
如果不是的話,子法不會大於母法,
但是會不會構成"詐"還是要再進一步去證明
之前有人貼的案例因為是"前一天簽"當天實際上並沒出席
所以被法院認為並未實際出席,那個簽到並不代表真的有出席..
許案依目前的新聞內容是"開會前"有簽到但"會議開始後:"可能"全程未到
這個大概就是未來如果有機會上到法院 針對 "出席"與否的攻防重點
當然如同綠師說的如果抗辯方可以舉出所有議員或大部分議員都這麼幹
那當今政府應該會用歷史共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