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12,清,10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內文】
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清字第10號
移 送 機 關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被 付懲戒 人 李璧池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巡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南市政府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璧池降貳級改敘。
理 由
一、
㈠、被付懲戒人於擔任仁德分駐所巡佐兼副所長期間,因偵辦連○○販賣毒品案件而與連○
○(已判決確定)結識,於民國108年間將連○○收編為線民,連○○不定時向被付懲戒人
提供毒品案件相關情資,用以交換被付懲戒人之協助,避免遭警方查緝逮捕。
㈡、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0月18日18時13分許起至109年2月25日12時26分許之期間,多次經
由公務電腦查詢得知連○○因毒品相關案件,分別經臺南地檢署於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南
檢錦執字第2210號案件、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南檢錦偵字第2348號案件、於108年12月2
5日以108年南檢錦執字2764號案件,以及經臺南地院於108年11月8日以108年南院刑緝字第3
54號案件,先後發佈通緝,旋將上開遭通緝之事通知連○○。嗣連○○於109年2月21日,因
懷疑其租屋處(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附近,所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係警方所使用之車輛,遂以LINE通訊軟體請求被付懲戒人幫忙查詢該車輛資料
,被付懲戒人明知司法警察單位偵辦刑事案件進行跟監之方式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屬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且基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不得使非承辦該案之人員知悉該
消息,且連○○因涉犯毒品案件遭通緝。詎被付懲戒人為持續獲得連○○之情資,基於洩漏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使犯人隱避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先在仁德分駐所
內,以公務電腦登錄使用個人帳號登入「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內,於同日(即109
年2月21日)13時2分許至3分許,連續查詢上述車輛之車籍資料2次,得知上開車輛係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使用之偵防車輛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將所查得之訊息告知連○○,而洩漏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使連○○得以提高警覺,並迅速搬遷至「北海儷晶汽車旅館」
(即臺南市○○區○○路000號)住宿,繼續躲藏、隱避,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人員於同日,因無法掌握連○○之確切住居所,而查緝未果。嗣經同警察大隊之偵查隊員
於109年3月2日17時許,在「北海○○汽車旅館」內緝獲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檢視
連○○持用之手機,因而循線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