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3分鐘內被檢舉3次交通違規 男駕駛提告撤單遭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蔡姓男子開車被後方駕駛在3分鐘內連續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3次違規
,共挨罰3300元,蔡男認為檢舉開罰不符比例原則,提告請求撤銷罰單,屏東地院檢視檢
舉影像後,認為開罰無誤,駁回蔡男請求,可上訴。
蔡姓男子去年8月間駕駛休旅車行經麟洛鄉時,被後方駕駛連續檢舉3次違規,警方事後分
別對蔡男開出「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不
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等3張罰單,罰款共3300元。
蔡男不服,認為他在短短2分鐘45秒內被檢舉3次違規,不符比例原則,他駕車變換車道前
都會先打方向,警方誤判開罰,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警方表示,雖依規定,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
為限;但蔡男違規行為已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且違規明確,開罰並無違誤。
屏東地院檢視檢舉影像後,也認為警方的判定無誤,蔡男訴求無理,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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