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巫鴻瑋
3.完整新聞標題:
新竹「行人地獄」 撞死斑馬線上路人後自首 輕判8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新竹縣竹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8月在行經三民路時,駕駛小客車左轉竟直接撞上正要穿越
斑馬線的行人,造成行人隔天因顱內出血傷重不治,不過張男因向警方自首,符合刑法第62
條規定減輕其刑,最終新竹地院判張男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8個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24歲的肇事駕駛張男去年8月17日晚間8點40分,駕駛自小客車沿竹北市三民
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路與中正東路交岔路口時,張男正要左轉,竟然沒有注意到
當時正要穿越行人穿越道的呂姓男子,直接就以左前方車身撞倒正要自中正東路北向路旁由
北往南方向步行的呂男。
呂男被撞倒後頭部著地,被緊急送往東元醫院急救,但仍在事發後近9小時,於隔天的18日
凌晨5時27分許不治,經醫院診斷為遭撞的呂男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性
衰竭導致死亡。
檢察官提起公訴指出,事發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也無不能注意的情形,但肇事的張姓男子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左轉彎時,應減速慢行、注
意往來行人,並依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卻疏於注意逕自左轉,導致意
外發生。
起訴書中另提到,被告張男是犯刑法第276條,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被告於警員到達車禍現
場後,向警員坦承肇事自首,檢方求請法院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張男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又未讓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的行人優先通行,不慎
撞及被害的呂姓路人,使被害人喪失寶貴性命,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不過兼衡被
告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雖至今還沒有依調解內容賠償分文,不過考量張
男沒有前科、素行良好、高職畢業的教育程度,另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決依過失致死
罪,處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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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據説法條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