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司法的三審制有問題
前審也是法律專業司法官
後審也是法律專業司法官
但後審的資歷比較高
就可以把前審的推翻掉
這沒道理吧?
我認為應該要這樣修正
初審一位法官
二審,加上初審法官合計三位,或五位
共議制,票多者獲勝
諸如,證據的認定與否,心證的角度
就法官人數多者決定
最高審
書面審,只能看法律條文適用有無問題
若有,駁回重審
直接換掉二審的所有法官,再派新的法官來審
但必須要合計第一次二審的投票結果
最高審只能駁回兩次
因為到第二次駁回
已經有九到十五個法官在審理同個案件了
最高審也不過就是資格老點
沒理由,也沒有能力進行駁回九到十五個法官多數決的判決
這樣案件就不會出現少數法官專橫獨斷
做出明顯違反人類思維的判決
也可以避免國民法官法律知識不足的問題
更可以杜絕後審就是屌大的不科學制度
唯一的問題就是
會使用更多法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