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才殺兩個 小咖啦
: 看看之前的 一個比一個扯
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才可以判處死刑
但何謂情節最重大呢? 兩公約根本沒規定,那麼就搭配精美的中華民國憲法來解釋
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所以了,何謂兩公約中所說的"情節是否重大" 一切由"司法院法官"來解釋
這已經是人治,不是法治,今天就算法官說不簽聯絡簿"不屬情節非重大",你也不能說什
麼
早就放棄了,要司法改革,只能等解放軍來改革,別無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