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師陳淑妍
不懂為什麼媒體都沒有提到教師姓名
以下是2008年人本教育基金會聲明
這種人要讓他紅
https://enews.url.com.tw/enews/47938
今天台中縣社會局針對該縣崇光國小教師陳淑妍,開出「對兒童身心虐待」之罰單,作出(1)六萬元罰鍰(2) 八小時親職教育(3)公告姓名…等三項處罰。據信,本案是台灣教育史上第一件教師公然羞辱學生,被裁罰對「對兒童身心虐待」的案例。對此本會發表下列四點聲明:(事件經過詳附件一公文)
(一) 公然羞辱學生,不是管教
陳淑妍老師經常以繩子長時間捆綁學生,甚至在下課指定學生牽著被綁的學生去上廁所,讓其他學生嘲笑像是在溜狗,讓被綁的學生感到丟臉、難過。當家長抗議這種行為時,陳師回覆這是創意教學,強調這不是體罰,而且非常有用,能夠有效管教學生。陳師的言行並不罕見,長期以來校園內充斥著以教育之名,行羞辱之實的管教方式,年幼無助的學生只能默默忍受,甚至以為這是教師理所當然的權力。這次對陳師的裁罰,確定了羞辱學生不是可以使用的管教方法,為教師管教學生劃出明確的紅線。
(二) 不可羞辱學生,就算是教師會幹部也不行
由於陳淑妍老師是該校教師會會長、台中縣教師會理事、台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在事情被家長告發後,台中縣教師會還以會費聘請律師,替這種管教行為進行辯護。我們要嚴厲譴責該校教師和台中縣教師會是非不分、包庇護短,漠視教育專業。同時要再度聲明,任何一位老師,即使是教師會幹部,都不能傷害小孩。
(三) 肯定台中縣社會局維護兒童人權
羞辱學生的案件並非現今才有,甚或不屬罕見,這一次兒福機關終於跨出領域藩牆,勇於捍衛兒童基本人權,落實國家政策,本會予以高度肯定。台中縣社會局願意做出第一件以公然羞辱為由,處罰教師違反兒少法的案例,就是為兒童人格健全,做出最實際的努力。也希望未來中央及地方兒福主管機關,也能循例辦理,維護兒童人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有兒童均不受刑訊或殘忍、不人道,或有損兒童品格之處置或刑罰。」陳淑妍老師捆綁學生的行為,已經直接違反該公約的規定,是嚴重侵害兒童人權的行為。我們很高興兒福主管機關已經進步到國際水
準,讓台灣的兒童能夠享有與世界上其他國家兒童相等的保護。
(四) 社會處應追究未能阻止惡行的相關單位及人員
陳淑妍老師長期使用不當的方式對待學生,所傷害的不只是被綁的學生,還包括目睹惡行的所有兒童,在她們心中是非對錯已經被威權恐嚇殆盡;試想,那位帶著被綁學生去廁所的孩子,他要怎樣壓制心中不忍不捨不願的感情,他要怎樣說服自己經歷這一切。這樣的戕害很深很久遠。這一次的開罰,足以讓孩子有機會重新認識『羞辱』就是不對的,也有機會重建建立孩子的是非價值觀。
但是,還有一項正義未曾被伸張,那些曾經看到小孩被綁卻未曾出手援救的教師,知曉綁學生事件卻未曾通報的學校。他們不但未盡保護小孩之責,更立下了不良典範。社會處應本兒福法精神,追究相關責任。
(五) 通報兒虐,人人有責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身心傷害﹞,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在此我們呼籲學生、家長、教師以及所有關心兒童人權的朋友,不要漠視教師對學生的公然羞辱;如果有發現任何違法的情況,請立即通報主管機關(113專線),保護我們的孩子能在被尊重的環境下成長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