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剛好在跟友人爭論現在罰則根本不足以嚇阻酒駕一再發生,
因為前陣子有一位人渣(我不認識他,是友人的朋友),
常在新竹市東前隱喝完酒直接開車回家,是個慣犯,ˇ
也理直氣壯的說,被警察攔到一定不會過關,但我已經吐完了,開車沒有問題啦
(所以住那附近的自求多福吧)
我就跟友人說,除了人渣該受懲處以外,跟他一起喝酒的人,甚至店家都有責任,
他很不能認同,覺得個人行為是個人負責,
跟他一起喝酒的人自己會坐計程車回家,也有口頭問過人渣,那還會酒駕關他什麼事....
我說既然是一起喝酒的人就有義務和老闆看著人渣是否用安全的方式離開,
不然就是製造且放任一個隨機殺人犯在路上橫衝直撞,
他一樣不能認同,覺得我太過偏激,我只好請出google大神:
https://reurl.cc/AdVdgd
日本警察廳網站資料指出,針對酒駕司機、車輛提供者、酒精提供者和乘客,
皆會被處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和罰款。
https://www.npf.org.tw/1/9932
美國許多州也設有「連坐制度」,酒駕者若肇事造成人員傷亡,
在喝酒時的餐廳負責人與共同喝酒者也可能被起訴。
友人看了之後說,那是在國外,你去問其它台灣人能不能接受啊,
我最後淡淡的回說,所以台灣酒駕多,反正台灣人自己也覺得命賤....
※ 引述《mark081717 (svdsvd79)》之銘言:
: 現在的法規好像只有把人撞到重傷或死亡
: 才會沒入車輛 那為什麼不要把法規修的更嚴
: 酒駕累犯直接沒入車輛 如果車是租來的也一樣
: 這樣不是更有效嗎 直接讓酒駕的沒車可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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