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啊?原來管理權責是

作者: bigbo (知識即力量®)   2023-05-10 14:26:46
法規名稱:建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難道小英不用負責嗎?當然不用
法規都說這麼清楚了,一堆法盲推文笑死啦
拜託洪孟愷提案把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都拿掉,改全國統一規營建署管轄
五樓你說好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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