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藍道從小弟到首腦,完全不用入監服刑

作者: WuSam (藤原豆海)   2023-05-12 10:18:02
從小弟到首腦:台版柬埔寨首腦「藍道」
去年震驚臺灣社會的「台版柬埔寨」案,詐欺犯罪集團不僅囚禁凌虐被害人,更不惜殺人棄
屍,手段之殘暴令人髮指。
這個犯罪集團的首腦「藍道」杜承哲,直到最近落網後,社會才警覺原來早就是詐欺慣犯,
被捕時還正在就前案的詐欺罪責「易服勞動」中,一邊「易服勞動」,一邊指揮犯罪集團。
追蹤杜承哲的個案,不難理解他為什麼曾經在兩個案件中遭到判刑,但毫不擔心刑事制裁,
變本加厲、越做越大。從一個犯罪集團負責收水的成員,搖身成為犯罪集團的首腦。
犯下31個最低本刑1年以上徒刑的「加重詐欺罪」,卻從未入監服刑
對杜承哲而言,儘管加入了犯罪組織,經查獲的「加重詐欺」犯行總共有31罪,原本每一罪
的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後的結果卻是「判2年、宣告緩刑」+「判10
月、易服勞動」,等於完全不必入監服刑。
到底是怎麼造成這個結果的呢?以下,簡要說明。
經檢警偵辦、證明的犯罪事實
杜承哲在2020年加入由A、B等人指揮的犯罪組織,透過電信詐欺的手法,在5-6月間,共同
詐騙12位被害人,杜承哲擔任「收水」的角色(以下稱A案)。
上開犯行遭檢警偵破後,杜承哲曾在2020年7月遭法院裁定羈押。
不過,在杜承哲經釋放後,持續與A、B等人合作,於10-11月間共同詐騙19位被害人,擔任
將詐取款項在不同人頭帳戶間移轉的角色(以下稱B案)。
A案:12個「加重詐欺」罪,只判「10月徒刑」,還易服勞動
先「想像競合」
就杜承哲在A案的犯罪行為,法律上共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以及「加重
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僅「從重」之「加重詐欺罪」論斷,共有12
個「加重詐欺罪」。
再「顯可憫恕」減刑
「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最低為1年有期徒刑。不過,審理A案的法官透過刑法第59條的「顯可
憫恕」為杜承哲減刑,最後每個「加重詐欺罪」均僅判「6月有期徒刑」。
最後透過「數罪併罰」大幅縮減「執行刑」
就12個「加重詐欺」罪,每個宣告6月有期徒刑,總宣告刑為6年。
但是,「宣告刑」並非真正要服的「執行刑」。
接下來,法院還要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6個
月)與「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6年)之間,決定「執行刑」。
就此案,法院宣告的執行刑,只有「10個月」。
同時,依刑法第41條規定,由於每罪個別的宣告刑只有「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必入
監。
B案:19個「加重詐欺」罪,只判「2年徒刑」,同時「緩刑3年」。
先「想像競合」
就杜承哲在B案的犯罪行為,法律上構成「洗錢罪」及「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之規定,僅「從重」之「加重詐欺罪」論斷,共有19個「加重詐欺罪」。
總宣告刑:21年2月
就19個「加重詐欺」罪:8個宣告1年徒刑、5個宣告1年1月徒刑、3個宣告1年2月徒刑、1個
宣告1年3月徒刑、1個宣告1年4月徒刑、1個宣告1年8月徒刑,總宣告刑為21年2個月。
透過「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為2年
就上開宣告刑,同樣地透過如前所說明的「數罪併罰」機制(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即1年8個月)與「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21年2個月)之間),法院定「執行刑」為2年

最後「宣告緩刑」
在將執行刑定為2年之後,剛好符合宣告「緩刑」的門檻,法官最後依刑法第74條的規定,
為杜承哲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杜承哲得到了什麼教訓?
杜承哲在2020年參與犯罪組織,犯下了31個加重詐欺罪。在檢警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偵辦,
歷經檢察官的偵查與公訴的審判,最後杜承哲一天的牢都沒有坐過。
現行刑事體系的既有制度,可以說都被發揮地淋漓盡致,最後產出「極度輕縱」的結果。
值得追問的是:
在A案,到底有什麼「顯可憫恕」,將法定本刑1年以上的加重詐欺,減為「6月」?
在B案,明明是被逮羈押後放出來,竟然還繼續幹,為何宣告緩刑?
更為根本的問題是:杜承哲到底得到了什麼教訓?
這個結果,到底是滿足了「應報」、還是「預防」、抑或是「教化」的功能?
杜承哲會變本加厲,成為台版柬埔寨首腦,其實一點都不讓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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