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777300 (su35s)
2023-05-13 11:09:19如果本案內容都為真實。
我對本案比較好奇的點是,一群人圍上來強奪幼貓,而且事前已經說了沒有要給,後來結
夥跑來他人住宅強奪?
事主報警處理,但為何台北市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報案單只註記為侵占?
我查了法條,本案過程完全符合強奪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是員警不熟悉法條嗎?還是有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