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拒檢遭警開槍!毒犯母親節喪命 家屬疑

作者: bengowa (幾百億)   2023-05-14 18:13:48
原文恕刪
我們可以看一下去年熱騰騰三讀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2
首先是第4條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
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
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新聞說通緝犯駕車衝撞警察,基本上上面黃字的部分通通可以適用沒問題
但可能有問題的是第9跟10-2條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2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簡單來說,第9條就很大限度規範不能往致命部位射擊,而新聞說中彈部位為左下背,算
不算靠近心臟的部分? 不好說,幾乎是交給鑑定人員看影片說故事
而如果射完警察沒叫救護車的話,可能又會違反10-2
只能說警察開槍這個有夠難幹,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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