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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署名:許國楨
完整新聞標題:裙子掛腳踝躺車上! 父怒告女兒男友意圖性侵 二度敗訴理由曝
完整新聞內文:
楊姓男子前年開車載吃了安眠藥昏睡的女友抵家時,女友父親驚見女兒裙子脫到腳踝,僅
穿內褲,認為楊男意圖性侵怒告,楊辯稱為了讓女友「好睡」才幫她脫掉裙子,一審認定
父女證詞不一有瑕疵,判楊無罪,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為不能單憑臆測之詞,且無
其他積極證據,維持無罪宣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4月7日凌晨2時許,楊男開車載下班女友返回住處途中,見女友服用安眠
藥陷入熟睡,因此脫下女友裙子,結果到了家門口,已略為清醒女友發現只穿內褲,裙子
被褪到腳踝處,還被走出家門關心女兒的父親開車門當場撞見,父女一起質問時,楊男又
支吾說不清楚,因此被認為他意圖性侵提告。
案件審理時女友指出,與父親互相有冰棒定位系統,父親說當晚曾發現她的定位在交流道
附近停留10幾分鐘,顯示楊男一開始並沒有想直接載她回家,想趁她不醒人事時性侵;楊
男則說,脫下女友裙子,是為了讓她舒適一點比較好睡,沒有要與女友發生性關係。
一審法官認為,全案僅有被害人與其父親的證述,加上證詞不一,女子僅能證明被楊男載
回家時,下半身裙子遭脫掉,但無法證明楊男是因想發生性行為而脫裙,另車內空間狹小
,在副駕駛座睡覺確實不能稱為相當舒適,楊男理由並無違反通常生活經驗法則,且沒有
提供其他證據支持,楊男有涉嫌乘機性交犯行,全案事證不足,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指出,楊男辯稱,脫裙子目的是為讓女子「好睡覺」,但也不能排除楊男兼
有「欲為性行為」目的,衡諸常情,楊男辯詞違反經驗法則;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此案
無其他不利楊男的積極事證,檢方以常理論斷楊男有「欲為性行為」等語,尚屬臆測之詞
,無從逕據此論罪,因此維持無罪宣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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