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 上級法院」。
: 書記官 馬韻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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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不是第一次縱容殺人犯
2016年就被在臉書靠北過一次了
看來這七年來 我猜縱容過不少殺人犯
台灣人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