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由愛生恨!開車衝撞通訊行女店員棄置空屋上銬致死 他最終逃死定讞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縣男子黃東明愛慕通訊行曾姓女店員,追求不成由愛生恨,開車尾隨衝撞致重傷昏迷
,帶至空屋上銬放任重傷的曾女死亡,最高法院依殺人、強制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
身定讞。
黃東明2021年2月4日到屏東市某通訊行辦理電話繳費等業務,而認識曾女,心生愛慕欲加
追求,多次邀約曾女被拒絕,為躲避他的騷擾,曾女請調其他門市,但黃窮追不捨,到服
務櫃檯伸手強拉,曾女回覆「你嚇到我了」,並不堪其擾,同年3月26日向警局報案,黃
想要和解也遭拒。
黃同年4月8日晚間向朋友借車,尾隨騎機車下班的曾女,趁四下無人從後方猛烈衝撞曾女
,害顱骨骨折、頸椎骨折、腦幹挫傷、顱內出血等,他不顧旁人阻止,開車載重傷昏迷的
曾女離開現場,棄置空屋並用童軍繩、腳銬將曾女左腳銬在樓梯扶手,放任曾女傷重死亡
。
黃否認犯行,供稱自己到門市是要拿回個資,並沒有觸碰曾女身體或拉手,雖有和曾女發
生車禍,但是曾女騎車分心使用手機自撞水泥護欄後,再擦撞他的汽車,他沒有殺人犯意
或行為。
法院認為黃故意開車衝撞,見曾女一息尚存,仍狠心載至空屋上銬,阻斷送醫及求生機會
放任死亡,手段駭人聽聞,惡性重大,且犯後一再狡辯,延誤警方尋得被害人時間,也未
對家屬表達任何歉意或彌補損害,犯後態度惡劣。
曾女家屬請求法院判黃死刑,但法院審酌黃年近60歲,若判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
才能假釋,足使他與社會隔離至逾80歲,縱使假釋出監,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沒有剝奪
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一、二審依強制、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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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有當司改委員的機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