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情況是
二個警察對一人
對方空手
警察有警棍可以用
人數優勢 又有武器
用槍就過當了啊
※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 ※ 引述《ak47box (陽光黃金蛋)》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qq25oSG.jpg
: : 剛剛看到巴毛大律師回覆網友的問題
: : 想要請教一下,一定要歹徒持用槍械或是危險物品的時候才能用槍嗎?
: : 如果今天這位浩克徒手把警察打死,還是不能開槍嗎?
: 要討論法律,附個法條不為過吧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 第四條第一項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 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 。
: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 第四條第四項
: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
: 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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