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和「執法過當」本該是兩回事吧...
在有人權的國家/地區,就算真的有犯法嫌疑,也會秉持「罪刑法定原則」,在未被法院
定罪以前,不應使用非法律手段解決
這是《刑法》第一條的精神,寫在開頭也是要顯明對法治精神之尊重啊!
要勸服上了年紀的人,是何其的困難
但倒是覺得啦,邏輯上完全不通的言辭,不需要聽進耳裡,當作參考就夠了
畢竟所謂的「執法過當」,如果法律上沒有明文敘述其建立基礎,漏洞終究只會讓類似爭
議事件一再發生、讓警察信譽一再受損
雖然可以事後進行法辦、懲戒,但此類補救手法於眾人眼目中來看,恐是為時已晚之事,
因此務必先制定好遏制的方法,才能杜絕後患的出現。
又說回案件本身,雖然按《刑事訴訟法》為有據,但對於「現行犯」之處理,還是需要「
注意其身體及名譽」(第八十九條第一項)
因此這種超逾必要程度的執法,受公眾輿論也是正常的事。
※ 引述《ray90910 (Blackbird)》之銘言:
: 晚上外面吃飯看店裡電視
: 剛好在播浩克新聞執法過當之類的議題
: 結果聽到旁邊阿桑說
: 「啊他不要犯法在那邊鬧不就好了」
: 旁邊的人回應一下
: 說警察把他打成那樣也是不對啦
: 但阿桑就又回了
: 「還不是他先在那邊鬧」
: 「不鬧就沒事了,當警察吃飽太閒打他喔」
: 小弟仔細思考
: 發現阿桑的論點其實蠻有道理的
: 真的浩克好好買東西不就相安無事
: 那麼
: 八卦有沒有人可以智慧反駁這樣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