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克事件其實很簡單,
關鍵在於逮捕時間軸,以下細細分析。
警方現場不管是用警棍還是用拳頭尻,
法律上叫使用強制力,
什麼時候可以使用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第90條有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可使用強制力。」
那我們就要檢視警方是否在進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浩克是現行犯絕無疑問,就算不是也一定有準現行犯絕無爭議。
那問題來了,現場正在逮捕現行犯,逮捕過程得使用強制力,關鍵點在於是否逮捕完成。
如果還在逮捕的過程中,當然可以持續使用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第89-1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第89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
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也就是俗稱告知三項權利,也
要告知提審法相關規定,
從現場浩克還在叫囂且未上銬也未告知三項權利及提審法規定的情況看來,以一般的社會
通念,顯然未逮捕完成,所以警方持續使用強制力是沒問題的。
簡單說,逮捕還未完成,拿警棍尻是使用強制力的一環,以浩克的體型,不尻幾下扣血也
無法逮捕,各位法盲不要再吵了。
法盲看得懂字嗎?有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