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as8116536 (kk明明)》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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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說有些支語的使用邏輯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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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我們的影片 支語叫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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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影片我們會簡稱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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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支語卻沒有拍屏或拍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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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是跟我們一樣稱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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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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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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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語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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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契約我們會簡稱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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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語的簽契約卻跟我們一樣稱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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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支語大師替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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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用詞都源自於日本,ROC法律直接把日文漢字抄來,之後PRC又抄ROC法律,一來一往,
理解不同產生的差異,先來看一下日文原文
法律行為(ほうりつこうい)
合同行為(ごうどうこうい)
契約行為(けいやくこうい)
単独行為(たんどくこうい)
中華民國法律直接照抄,法律行為分成合同行為、契約行為和單獨行為
什麼是合同行為?例如設立社團(成立公司)就是
契約行為,一般的買賣、租賃、借貸都是契約行為
單獨行為則例如拋棄所有權(把東西丟掉)
一般來說,現在我國的法律人比較少講合同行為,多講「共同行為」,因為這樣比較好理解
啊到PRC法律那邊,合同行為就變成我們所謂的契約行為,我們的合同行為,他們就講共同
行為
既然他們的契約叫合同,為什麼也叫簽約?因為根據PRC合同法,他們成立合同的方式跟我
們一樣有「要約、承諾」,如果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也叫「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