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復健診所院長「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突然

作者: sukiya (阿志)   2023-05-23 15:57:08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吳銘峯
3.完整新聞標題:復健診所院長「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突然插入還拍照 遭判刑定讞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區某復健科診所張姓院長,2020年間為女病患小芊(化名)治療腰背疼痛時,
在小芊未同意的狀況下,突然施展「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指侵小芊得逞;還以手機拍攝
小芊下體、臀部照片。張男一審無罪,但二審遭改判有期徒刑6月與拘役30日,得易科罰
金21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2020年2月間,小芊因為腰背長期疼痛,到復健科診所求診,張姓醫師兼院長
診療後,先讓小芊進入診療間,並讓她趴躺在復健床上。而後張男進入診間,開始按摩,
並在小芊搞清楚狀況前,突然指侵得逞;小芊驚魂未定,張男又拿出手機,拍攝小芊下體
、臀部照片。小芊離開診所後,就到警局報案,張男經檢警偵辦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判決張男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函詢「臺灣脊骨矯治學會」,
確認「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確實為骨病醫學領域之治療方法,具有醫學上適應性。不過高
院也認為,醫師應該事先明確告知病患將以侵入陰道之方式治療,完整告知陰道內筋膜放
鬆術之內容,以獲得同意基礎。尤其是這種醫療行為本身即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
物進入病患性器為治療內容,除非是特別情況可以推定病患同意(例如昏迷時的急診),
否則醫師應該要對病患作更為精確詳盡之告知,並取得病患真實而明示之同意,才是「業
務上之正當行為」。
因此高院認為張男的行為,未能使病患清楚此種醫療行為,又未獲得病患明示同意,確實
有罪;另外醫師也未獲得病患同意就拍攝下體照片,又觸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罪」。高院最後將張男判刑6月與拘役30日,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3日
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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