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歷審的攻防重點之一是李男的精神狀態,更三審判決指出,醫院鑑定確認他個性衝動
: 、偏執,且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無法正常工作,影響正常社交及人際關係,已達中重度身
: 、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妄想,但更三審依據他購買汽油時慎防溢出、觀察是否有
: 人注意,再把裝著汽油的寶特瓶藏入公寓雜物塑膠箱、在走道上換裝,以及縱火後知道躲
: 避追查、換裝,認為他犯案時並無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情形,不構成減刑事由。
比較想知道
這種對於社會毫無幫助甚至是累贅
又做出濤天大罪的人
給予機會還要花很多資源把他"教化"
意義在哪裡呢
機會是給人不是給人渣的吧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解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