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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之「備勤時間」,應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執行職務」之範疇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認定,應就個案發生背景與職務有無
關聯性、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及是否為職務給予機會之行為等具體事實以為判斷。
二、復查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略以:「消防勤務種類如下:...(二)備勤:服勤人員
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
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又依內政部消
防署112年3月20日消署人字第11211051032號函略以,備勤係屬消防法定勤務之一,服勤
人員執行備勤勤務,於長官監督命令下,須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執行
勤務,無法自主運用時間,爰應屬服勤時間,非「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
點」所指休息時間。
三、綜上,消防員之「備勤時間」,應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定「執行職
務」之範疇,如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於知悉後,應依該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
四、檢附勞動部112年5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914號函影本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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