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

作者: sinachao   2023-05-26 11:59:35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
我節錄一下判決書 避免說斷章取義所以我把法官判賠理由完整貼上來
重點我有上色
法官判賠的理由有三點
1.學說對國賠法第15條有意見,違反兩公約的保障人權決定
2.法務部82年函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且國賠法無明文禁止大陸地區人民禁止適用
3.109年法院問陸委會國賠法有沒有中國大陸人適用,陸委會說國賠法沒明文禁止
且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該適用
所以根本不是媒體說的 法官認定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最主要是國賠法沒明文說中國人民不適用 而且基於人道理念 及兩公約精神
此時行政院大動作宣示以後行政機關認定時 中國人民不屬中華民國人民
只是政治性宣示 因為行政機關的函示不能限制法官
政府真的想拒絕賠給中國大陸人 直接修國賠法明文禁止
不然說再多 都只是在騙而已
被告雖執前詞辯稱本件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云云。惟查,國
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非無違反兩公約(聯合國一九六六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及憲法對
於人權保障及平等原則之疑慮,迭經法律學界及實務界討論
。而國家賠償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於82年8月5日以(82)法
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
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
』,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
區人民如在臺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
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語,認
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且本院函詢主
管中國人陸地區事務之大陸委員會關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
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或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之規定,適用國
家賠償法,經大陸委員會以109年7月29日陸法字第
1099906751號函覆本院: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
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
適用國家賠償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準此
,本件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並無窒礙。被告上揭辯
詞,顯屬無據。
※ 引述《dahanjian (強煎戰飯)》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 2023/05/25 17:31
: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中國男子來台遭路燈電死,法院以30年前法務部函釋:「大陸
: 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463萬元,引發議論。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今天
: 收到行政院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
: 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
: 適用或不再援用。
: 鄭運鵬表示,本月18日他於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次長陳
: 明堂,指法官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
: 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做為判決依據,媒體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
: 該函釋,並希望各級法院法官不要再引用。
: 他指出,其實,行政院早已在清理相關不適當的舊函釋,日前陸委會也開始會同相關機關
: 完成檢討不適當的函釋清單。
: 鄭運鵬說,今天收到行政院昨天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依國籍法之定
: 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
: 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 他強調,以後,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判決
: 要接受國人批判。接下來就是司法院要去教育訓練統一解釋了!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3125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