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urJADnC.jpg
: https://i.imgur.com/3zgX2ae.jpg
: 已經過了 違憲結果全民買單
: 不過之後不知道會不會找大法官釋憲?
: 如果又說違憲 就浪費公帑了吧
: 不過又沒差 反正我們政府很有錢
釋字第 58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
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
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
這條合憲的話
我真的看不出來 這個修法哪裡違憲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開示一下?
另外我也有注意到
憲法第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
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這邊有提到 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
代表憲法本身是容許法律制定規範 來排除被選舉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