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排黑條款」 曾犯「黑金槍

作者: csi9507121 (Corydoras)   2023-05-26 21:15:12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三讀通過「排黑條款」 曾犯「黑金槍毒」終生不得參選
4.完整新聞內文:
立法院今經表決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進黨團人數優
勢下,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相關法規被判
有罪確定者,終生均不得登記參選。
去年九合一選舉後,多名具有黑金背景的候選人順利當選,引發社會議論。民進黨立委提
出修法,行政院也提出政院版,新增排黑條款,增訂曾犯黑(組織犯罪)、金(洗錢防制
)、槍(槍炮管制)、毒(毒品防制)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引
發剝奪參政權的質疑。歷經內政委員會多次討論,最後將保留條文送交立法院長游錫堃協
商,都無法形成共識。
立法院院會今天下午進行表決,藍綠黨團皆發出甲級動員令,但最後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
下,以贊成56人、反對30人、棄權3人的比數,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等罪者,經有
罪判決確定,包括緩刑,終生均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另外,鑑於近來發生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淪為「豬仔」遭遇的不人道對待事件,民進
黨團版本相較行政院版本,增列刑法302條之1私行拘禁等罪,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罪

三讀條文明定,「違反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
滅」、「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均不得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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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這個修法的實質意義不大...
因為不得參選者大可以玩「旋轉門」遊戲
改推派至親或親信出來選然後垂簾聽政延續影響力
如果真要修的話,應該仿照「族誅」機制
規定三等或四等親內也不得參選才行
這樣一旦違法,就很難推出代理人
違法成本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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