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石秀華
3.完整新聞標題:
屏東男求愛不成開車撞通訊行女店員棄空屋致死 凶嫌逃死定讞服刑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男子黃東明因愛慕通訊行曾姓女店員,追求不成由愛生恨,竟開車尾隨衝撞致重傷昏
迷,再帶往空屋上銬,放任重傷的曾女死亡,最高法院依殺人、強制罪判無期徒刑,褫奪
公權終身定讞;黃逃死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業已接獲通知,將羈押的黃嫌改為服刑。
判決書指出,黃東明2021年2月4日到屏東市一家通訊行辦理電話繳費等業務,認識曾女,
後心生愛慕追求,因多次邀約曾被拒絕,曾為躲避黃的騷擾,請調其他門市,但黃卻窮追
不捨,到服務櫃檯伸手強拉,曾表明「你嚇到我了」,因不堪其擾,同年3月26日向警局
報案,黃想要和解也遭拒。
黃由愛生恨,同年4月8日晚間向朋友借車,尾隨騎機車下班的曾女,在萬丹1號橋,趁四
下無人之際,從後方猛烈衝撞曾女,當時曾險些被撞下橋,因重摔落地,安全帽脫落,造
成顱骨骨折、頸椎骨折、腦幹挫傷、顱內出血等,當場重傷昏迷。
黃不顧旁人阻止,開車載重傷昏迷的曾女離開現場,後棄置空屋,並用童軍繩、腳銬將曾
女左腳銬在樓梯扶手,放任曾傷重死亡。
黃犯案後被逮,否認犯行,供稱自己到門市是要拿回個資,並沒有觸碰曾女身體或拉手,
雖有和曾女發生車禍,但是曾騎車分心使用手機自撞水泥護欄後,再擦撞他的汽車,並無
殺人犯意或行為。
法院認為黃故意開車衝撞,見曾女一息尚存,仍狠心載至空屋上銬,阻斷送醫及求生機會
放任死亡,手段駭人聽聞,惡性重大,且犯後一再狡辯,延誤警方尋找被害人時間,也未
對家屬表達任何歉意或彌補損害,犯後態度惡劣。
曾女家屬請求法院判黃死刑,但法院審酌黃年近60歲,若判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
才能假釋,足使他與社會隔離至逾80歲,縱使假釋出監,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沒有剝奪
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一、二審依強制、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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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無悔意,無教化,一樣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