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
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
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
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項 明明有規定可以加重處罰
大概市政府開罰的金額是在開玩笑吧
或是市政府根本就沒有想處理的意思
畢竟壓力可能很大
其他的讓別人去說吧
台灣的大案子尤其環保大案
開罰金額都奇低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