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宜蘭地院審理發現,陳會要求被害人拍照片時不要開特效,否則「會糊掉」。宜院認定陳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 恐嚇危害安全罪與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衡量他在就醫後被診斷患「非特定的性偏
: 好症」,因犯案時精神及心理狀態欠佳,符合減刑要件。
: 一審認為陳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與性自主權,法治觀念薄弱,但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判他6
: 年10月徒刑。高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請問精神醫學到底是怎麼區分正常人與患者的啊?
譬如本案來看
嫌疑人對幼童產生性幻想
且付出實際行為
就法律來看
那就是判刑啊
但送到醫院
居然被鑑定成性偏好症
符合減刑條例
等等
這是一個邏輯問題啊
正常人不會去對幼童產生性慾
那就不違法,不用被判刑
性偏好症患者的才會對幼童產生性慾
那就違法,但又因為是患病所以可以減刑
那這條法令不就每個犯事的都是符合減刑條例了嗎?
那罰則訂高有毛用?
沒有特殊偏好的正常人是如何對幼童產生性慾的?
然後這所謂性偏好症
我去上網查了下定義
指強烈且持續對於非一般性器官刺激或正常人類伴侶性的興趣。
並非所有性偏好都是疾病,只有在其導致個人顯著痛苦或功能減損
這感覺很難區分啊
只要跟一般人類興趣不同
似乎都有可能被歸類在此處
戀童,戀獸
戀足戀手大概也跑不了
戀奶戀臀因為人口基數大,大概就沒有保護傘了
也就是你去性騷擾別人
你摸了手,可以去醫院鑑定自己是性偏好症
藉以減刑
但你摸了奶,因為男人太多愛奶的
你的愛好符合正常人的取向
所以不可能是性偏好症
但仔細想想
如果就行為本身帶來刺激來論述呢?
因為平常人不會因為去性騷性侵而有快感
所以主張自己透過這種少數人才有的狀態而獲得快感
因此是性偏好症患者呢?
不過這些大概都是小事
同志又該如何界定呢?
畢竟絕大多數人的偏好不會是同性
但我是不認為精神醫學帶種敢宣稱是疾病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