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常說法界對性騷擾的界定隨時代演進有三層。
第一層是「不要就是要」,對性騷的界定等於沒有,告就是你怎麼不反抗、告就是你怎麼
不早說,爽騷就騷二 二
第二層是「不要就是不要」,只要對方表明不同意你還硬上就是性騷,但尋求同意和挑逗
的界線就難以界定,有人覺得問咩修幹某只是在尋求同意,但也有人覺得這就已經性騷了
最後是「要才是要」,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我只有准你跟我牽手沒有准你交扣,你這是性
騷。
越高層級通常越能保護好性騷被害者但冤案甲案也越多,所以並無通說。目前各國法界見
一般落在第二層或第三層,也有人認為二到三層之間還有個2.5層「沒說不要不是要」。
臺灣法界是怎麼看這個問題的,有沒有八卦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