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ppo5566 (5566)》之銘言:
: 今天有個猛男勒斃想分手的女友的判決出來了
: 高院法官把之前的無期徒刑判決推翻了
: 表示這樣太重了 等殺人犯假釋出來要20年太久了
: 不好回歸社會
: 所以改判15年就好 這樣殺人犯7年多就回歸社會了
: 聽說法官是文組裡面邏輯最好最縝密的
: 法官:判殺人犯無期徒刑太重了
: 有辦法反駁贏他嗎
問題在於「有教化可能」,到底該在哪種場合上使用吧?
謂該概念,為「有無矯治可能性、再社會化及再犯可能性的合理期待值」(台灣高等法院
一一二年上訴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
但是就這一案件來說,雖然是奪去了被告本該工作的歲月年華,但相較於「香消玉損」,
到底何者更重呢?
而且看回了原案(新北地院一一一重訴一六刑事案),明明都有這段話:
「被告犯後雖於偵、審程序坦承犯行,也向告訴人等表達道歉之意,然其未能體念被害人
與其交往的過程中對其的悉心照顧與關心,亦未能反省自己如同恐怖情人的交往模式,
反而指摘是因為被害人對感情的不忠,才會讓其萌生殺害被害人再自殺的念頭,然而,
二人間感情能順利延續的前提,在於雙方都能本於自己的意願及用心經營的基礎,在相
互磨合的過程中,了解彼此的差異及自己的缺失,並透過不斷改正與相互配合來達到感
情延續的目標,縱使被告在案發前因為受困於自己的恨意致無法跳脫情緒,因而鑄成大
錯,然其在犯後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實有充足的時間可以好好思考究竟在這段感情中,
最終就感情失敗而應該負責任的人是誰,但被告卻仍執意認為被害人對於其犯行應背負
責任,此種說法,可以看出被告並未真正對於自己行為感到悔悟,而被告實際上也未能
得到告訴人等的諒解,且被告於犯後經員警逮捕前,曾傳訊與友人希望友人能夠對蔡X
X不利,替其報仇等情,有數位證物勘查報告所附聊天紀錄一張可證,可見被告在殺害
被害人之後,仍希望蔡XX因此受到懲罰,在此情況下,無法認為被告有真誠悔悟,犯
後態度難認良好。」
可是第二審法院卻置之不顧,這證明了什麼呢?
先不說「孤陋寡聞」這種爛話,就其行為而言,檢察官或原告請求上訴至第三審,且可能
因為法律問題而發回二審再議,看來應該是肯定的結局吧?
沒有在第一審時受死刑宣告,理論上算是便宜了被告一命
上訴後還得到刑責上的減輕,出來後能否得到社會的接納、或者真的隨著時間的消逝而被
淡忘,還要打上一個大問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