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朱學恒為何告發自己?她揭背後驚人1考量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3-06-13 07:26:46
※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 苗博雅長文解析「告發」和「自首」的差異:
: 如果朱學恒真的如他所說願「負起所有責任」,他應該「自首」。「自首」把犯行全盤托
: 出,人事時地物仔細交代,表達願受追訴裁判之意。在犯罪人自白坦承不諱的情況下,讓
: 檢察官早日偵結起訴,讓被害者得到遲來的正義。但朱學恒的「告發」書狀,不但沒有坦
: 承任何犯行,還寫著「由鈞署之偵查,早日還原事實」。
63 年台上字第 1101 號
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
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
判」為必要。
自首要在犯罪未發覺前,朱犯罪已經發覺了,不能自首。
還有自首只要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
也不用當下和盤托出,可以在偵查時補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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