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逆轉!強擄馬國女大生性侵勒殺 梁育誌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6-14 18:34:58
如果看判決理由摘要:
發回(即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
一、在仍存在死刑制度之我國,行為人所為嚴重犯行應否量處死刑,如基於確保人性尊嚴
的思維以言,量處死刑的意義除了應綜合應報、矯治之觀點外,也在於讓犯罪行為人
得以因為死刑的宣告及執行,而誠實面對自己所犯之罪行,真實體悟生命無價之至高
尊嚴。更是一種「尊重生命」,落實「人性尊嚴」最真誠的體現。關於侵害生命法益
的殺人案件,其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及被害人數之多寡,固然為是否量處死刑的重要參
考因子,惟所犯如係犯罪情節重大的結合犯類型,雖被害人單一,但因所侵害之法益
多數,如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非不得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後,兼衡人性尊嚴之確
保,審慎決定是否處以極刑。是以,結合犯之全案整體犯罪情節(包括相結合之各犯
行、同一行為所犯各罪)是否最重大、能否合理期待行為人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
犯風險可能性等之調查、審認,均攸關應報、矯治以及人性尊嚴之具體實踐,自屬應
否處以極刑之關鍵因素。又審理事實之法院,如有證據上之理由矛盾,或有應於審判
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二、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故意「殺害」被害人A女部分之計畫性及再犯可能性之評估,有事
實與理由矛盾、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說明如下:
(一)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一開始之犯罪計畫係基於強制性交、強盜之犯意,而以繩圈
套住A女頸部,並於上開犯行中始萌生殺人直接故意,而為上開殺人犯行致A女死亡
等事實。如果無訛,則本件關於「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尚非一開始就在上訴人之
犯罪計畫內。原判決卻於理由載敘上訴人關於「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亦包括於一
開始之犯罪計畫中。則原判決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已有矛盾存在。又此部分不
僅攸關事實之認定,亦與量處死刑時應予考量之犯罪情節是否「最重大」、全案(包
括結合犯之前後二犯行及想像競合所犯強盜犯行)是否具有「計畫性」等量刑審酌因
子,有重大關係,自有詳加調查、釐清並敘明之必要。原審未予究明,有調查職責未
盡之違法。
(二)原判決認本件難以合理期待上訴人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即無可
教化之合理期待),主要係依憑相關醫療院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及鑑定人之鑑定意見。
惟鑑定報告及意見中,關於上訴人有無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一節,所採
用之評估工具及相關處遇、治療之意見,較著重於「性侵害犯罪」部分。相關鑑定意
見認為本件本質是與性侵害有關,惟本件又結合殺人行為,是以,性侵害與殺人究竟
要分開評估,還是一起評估,在精神醫學上是無法處理的部分。單純就性侵害處遇成
效評估,很重要是有無同理心,現在的評估上是缺乏同理心,故此部分再犯風險較高
等情。如果屬實,則本件對於上訴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想像競合犯「
強盜」犯行之整體犯罪,其再犯能性及相關處遇、治療評估為何?尚欠明瞭,此影響
本件結合犯整體犯罪(含想像競合犯強盜部分)是否已難以合理期待上訴人可透過矯
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之判斷,自有進一步調查必要。
三、上訴意旨關於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含想像競合犯強盜)部分執以指摘,為有
理由,而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該部
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885437-deba1-1.html
目前看來,應是基於調查不透徹,所以還須更審
倘若要最高法院「閉嘴」(即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讓「殺人償命」得以貫徹,可
能需要再加把勁才行... (?)
精神鑑定都說「再犯風險屬『高風險等級』」了
還找得到理由去推翻二審結果,雖然令人瞪目結舌,但從法律的角度而言,也是沒辦法的
事...
公義的真正伸張,仍有待時間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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