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outube上看案件解說看到的
時間:1998年
地點:佛羅里達州
被害者:8歲小女孩Maddie
加害者:14歲對門鄰居Josh
事發原由Josh:爸爸不喜歡他帶人回家玩,那天Maddie來找他玩棒球
他不小心打傷她的眼睛,怕爸爸罵,所以失手殺了她
辯護律師:Josh爸爸會家暴,案發後經過全身檢查發現有腦病變,所以才會衝動下殺人
檢方:他是有預謀的,曾經到Maddie家偷走她姐姐的照片,案發前半小時曾瀏覽成人網站
用電線勒+球棒打死被害人,如果中途有停手,被害人也許不會死
之後還把死者藏在床架和床墊(水床)中睡了六夜,Maddie家人曾經詢問過他
他宣稱沒看到,甚至還假惺惺加入搜救隊。
判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第二次判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前言:2012年在米勒對阿拉巴馬州上訴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決定,對未成年來說"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違反未成年的憲法權利。所有這之前被判決此徒刑的未成年人都得到重新審判機會。
Josh律師團申請重審
Josh在19年後第一次對受害家屬道歉,哽咽+眼淚
法官:雖然Josh在獄中表現模範,自學完成高中學業,對自己犯的罪深感懊悔,但這一切都
不能挽回他給別人造成的傷痛。維持"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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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此案件,再想想台灣昨天的[馬來西亞女學生]案
一個是可以同理被害人家屬心情的法官
一個是看家屬掉到谷底還補踩一腳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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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解說影片: https://reurl.cc/M887K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