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47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11條
1.幼兒園應準備充足且具安全效期之醫療急救用品。
2.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3.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
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4.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第2點
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
幼兒園可以訂定不接受托藥的措施嗎???
還是一定要接受家長托藥???
有沒有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