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jsnonocat2 (凡所有相皆是虛妄)》之銘言: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就算是性騷擾也是有刑事責任 更別說性侵
: 最近以來爆料這麼多名人
: 但是到底有哪些已經被提告進入司法程序?
: 還是爆料者只是爆爽的?沒去追究法律責任
: 只是想讓對方社死?
: 問題台灣又不是日本 社死過幾年大家就忘記或原諒了吧
你記得 美國 性愛雛妓魔人 Epstein ?
馬斯克跟川迷都有一樣的問題
仲介性愛雛妓的 Epstein 跟他的助理都被審判了
那嫖雛妓的呢?
也就是有賣幼年男童女童當妓女的被審判了
嫖雛妓的一個人都沒有被審判
嫖雛妓在美國的罪 還比老鴇還重
基本上20年起跳
那怎麼搓到完全無下文的呢?
希迷你回答阿
跟你說 台灣也會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