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owley (池田我婆)》之銘言:
: https://tinyurl.com/25xc95eu
: 2013年立法院決議「逐條審查」服貿是什麼意思?很多人說可以一條一條審。
: 來,跳過協議本文的二十四條,打開40頁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第一頁【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中的【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
: 「資料處理服務」、「資料庫服務」,台灣承諾開放「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
: 、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 好像有點危險?好,去告訴中國這項我們不開放,重啟談判,中國不接受,全劇終。
: 以上可以無限loop,這也是為什麼國民黨死都不進逐條,張慶忠最後直接說備查不審啦生
: 效啦,然後立法院就擠滿了不是立法委員的人。
: 所以「逐條審查」跟「退回服貿」是表裡呼應的,大家晚安。
: 參考: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7條 同意承受條約一部分之拘束及不同規定之選擇
: 一、以不妨礙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為限,一國同意承受條約一部分之拘束,僅於條約許
: 可或其他締約國同意時有效。
: 二、一國同意承受許可選擇不同規定之條約之拘束,僅於指明其所同意之規定時有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67424.00
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2020-04-06
法規名稱: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374 號 委員提案第 24249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案 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 2014 年太陽花運動四大訴求中的第一項「兩
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第二項「先立法再審查」,迄今均尚未真正落實,
而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之間的往來頻繁卻欠缺有效監督的機制。為
了確保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締結及監督程序的法制化,建立我國的
民主防衛機制,爰擬具「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承續太陽花運動民間版主要立法精神,即「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
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五大原則,並秉持「事前監督、
事中評估、事後審議」之程序,讓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的協議及監
督得以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26 條 (既往協議之處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始談判,尚未簽署協議之談判議題,或施行前已簽署、
在立法院審議中且尚未換文生效之協議,行政院應辦理預期效益或施行狀
況評估,併同衝擊影響評估,做成檢討報告並公布之。但確有保密之必要
資訊,得列為報告之附件,依法限制或禁止閱讀。
第一項評估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協議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終
止談判:
一、協議預期效益已無法達成。
二、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
三、協議有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
四、協議整體評估弊大於利。
第一項評估結果,無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繼續推動者,若為尚未簽署
協議之談判議題,協議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關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向立法院補提協議締結計畫,並依第六條規定審議。若為已簽署、在立
法院審議中、尚未換文生效之協議,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協議施行準備
之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並公布之。
第一項與第三項之報告,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換文生效之協議,立法院審
議協議時,認有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退回協議之決議。認無第二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並得經院會決議為
以下之決議:
一、全案同意。
二、全案否決。
三、提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
四、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
本條例施行前已換文生效,未經立法院完成審議之兩國協議,行政院應依
第一項辦理評估及檢討報告,並就以下方案擇一提出,提請立法院同意:
一、續行協議。
二、續行協議並加強行政配套措施。
三、續行協議並加強立法配套措施。
四、要求重啟談判,過渡期間加強行政配套措施。
五、要求重啟談判,過渡期間加強立法配套措施。
六、終止協議。
本條例施行後,行政院應於六個月內彙整相關兩國協議及協議締結計畫,
送交立法院議決。
那當初時力提這草案的意義何在?
按邱現在的說法,要求逐條審查等同退回。
那這草案不就是等於要求協議都要逐條、逐項審,
不就等於都要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