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itaha (Waitaha)
2023-06-28 19:44:47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強制道歉去年就被宣告違憲! 黑人告大牙此部份恐必敗
4.完整新聞內文:
藝人「大牙」周宜霈日前指控前老闆「黑人」陳建州 涉嫌性騷擾,陳建州不滿,28日委
請律師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告訴,除了求償1000萬元,還要求大牙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憲法法庭去年的憲判字第2號判決,早已宣告強制道歉違憲,陳建州這部分的主張
,等同打一場必敗的法律戰。
妨害名譽除了刑事處罰,另有民事求償,過去的司法實務上,常見民事庭法官判被告賠償
原告精神慰撫金後,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命
令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道歉啟事,也就是俗稱的「強制道歉」。大法官14年前的第656號
解釋,曾認定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包含強制道歉「合憲」。
但以司法院長許宗力為首的本屆大法官,因具濃烈的自由派風格,再度把強制道歉拿出來
解釋,去年對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變更656號解釋,改為回復名譽的適當
處分「不」包含強制道歉,法官若判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即屬違憲。
大法官說明,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與消極不表意的自由,法院判強制被告道歉,在不
涉公共利益前提下,恐侵害人民言論與思想自由;被告若是媒體,還有侵害新聞自由疑慮
。
因此,陳建州興訟要求大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的主張,因內容已與憲法法庭判決產生扞格
,若不變更訴之聲明,這部分最後恐將以敗訴收場。
至於陳建州向大牙求償1000萬元部分,就要回歸民事實務操作面而論。過去侵害名譽權的
民事判賠標準,多與刑法的誹謗罪門檻掛勾,即大法官509號解釋誹謗罪時所諭知的內涵
,會擴充外溢成為民事求償的准駁基礎,而憲法法庭本月9日做成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
決,則補充說明509號解釋的模糊空間,並明確化誹謗的成罪要件。
憲法法庭敘明,被告發文只要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
的惡意」三要件,即便誹謗的事情最後被證明是假的,仍屬「不罰」。且言論內容對公益
論辯貢獻度愈高者,容錯空間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的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
蟬效應。
換言之,陳建州若想要說服北院命大牙掏錢,就要證明她發文前沒有合理查證、明知錯誤
、具有真實惡意,並主張本案與公共利益無關,才可能提高勝訴的機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6/28/4347812_1_1.jpg
陳建州委託律師發出正式聲明,提告大牙求1000萬元並強制道歉。(翻攝自IG,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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