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品妤不忍了!PTT挨罵「破麻」5個月怒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06-29 17:30:48
節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書: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歐XX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記得我有做這些貼文,我不記得
PTT「electroplate」是不是我,我多年沒用PTT,已不記得我在PTT的暱稱云云。經查:
(一)PTT使用者帳號「electroplate」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在PTT「HatePolitics」看板發
表含有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賴品妤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PTT「
HatePolitics」看板文章截圖8張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附表所示文章顯示IP位置均為「123.192.80.201」,而該IP位置於附表所示時間之用戶
均包含被告母親趙XX,裝機地址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等情,有PTT「HatePo-
litics」看板文章截圖8張、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參,又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該址只有自己住,沒發現過有人侵入過該址等語,是附表所示文章已有
極大可能為被告所發表。
2.經警於民國111年8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居處執
行搜索,並檢視被告所使用之電腦,發現其電腦有下列使用紀錄:
①於111年3月29日晚間10時8分使用PTT、10時18分臉書搜尋「賴品妤」;
②於111年4月10日上午7時28分GOOGLE搜尋「賴品妤」、7時31分使用PTT;
③於111年5月19日凌晨1時47分GOOGLE搜尋「賴品妤」、3時40分使用PTT、3時53分臉書搜
尋「賴品妤」;
④於111年6月9日凌晨2時9分GOOGLE搜尋「賴品妤」;
⑤111年6月22日凌晨1時21分GOOGLE搜尋「賴品妤」及使用PTT,
此有電腦畫面截圖可考,對照PTT「HatePolitics」看板文章截圖,附表編號3文章除有附
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1則賴品妤之臉書網址連結,發表文章之時間係111年3月29日晚間
10時18分,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①之時間、臉書搜尋賴品妤之內容吻合;附表編號4文章
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2則新聞網址連結,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②GOOGLE搜尋賴品
妤之內容吻合,發表文章之時間係於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②之時間後3分鐘之111年4月10日
上午7時34分;附表編號5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1則賴品妤臉書網址連結、1則
網路相簿網址連結,發表文章之時間係111年5月19日凌晨3時53分,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
③之時間、內容吻合;附表編號6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1則新聞網址連結,與
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④GOOGLE搜尋賴品妤之內容吻合,發表文章之時間係於上開電腦使用紀
錄④之時間後3分鐘之111年6月9日凌晨2時12分;附表編號7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
張貼1則新聞網址連結,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⑤GOOGLE搜尋賴品妤之內容吻合,發表文章
之時間係於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⑤之時間後3分鐘之111年6月22日上午1時24分,堪認被告確
係使用電腦於網路搜尋告訴人資料後,旋即在PTT上張貼搜尋所得之網址連結,發表含有
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被告雖否認上開電腦使用紀錄係其所為,然被告自承該電腦為其
所有及使用,理論上不會有他人使用,且擺放電腦之居處係自己居住,沒發現有其他人進
入過等語,則被告僅以空言否認,實難憑採。
3.PTT使用者帳號「electroplate」之人前於104年11月25日在PTT「Lawyer」看板發表內
容「麻煩推薦大台北地區的律師 ……我是刑法第309條的被告」,有該文章截圖在卷可參
,另被告前於104年10月2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413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下稱偵3413案件),該案之犯罪事實為被告以暱稱「歐顆顆」名義,在臉
書上留言「投給妳這你這畜生議員是眼睛瞎了?」、「秦慧珠XXXXXXXX」,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佐,對照上開104年11
月25日之PTT文章內容與偵3413案件內容互核相符,PTT文章發表時間則恰於偵3413案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約1月,益徵PTT帳號「electroplate」之使用人即為被告,本案含有如
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均為被告所發表無訛。況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辯稱很久沒
使用PTT,忘記PTT帳號云云,惟查被告電腦中最後一次使用PTT之紀錄係在警詢前一天之
111年8月3日,有電腦畫面截圖可參,被告所辯與客觀事證不符,益顯其情虛。綜上,被
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另外看了附表內容(這邊就不提了)後
個人是覺得啦,有必要這樣散佈仇恨嗎?需要重複以相同字詞辱罵嗎?而且在其中一篇還
寫「破麻是誇獎人的意思」,但有法律觀念的人都應該知道,這類文字根本就和謾罵、肆
意侮辱毫無差別欸...
再者,「不記得貼過這些文」、「非本人使用」,這種辯詞誰相信?除非是真的被盜帳,
且自己已經採取行動尋求免責(如申請停權),否則真的不可能藉此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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