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節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4 號」刑事判決書: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訊據被告歐XX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記得我有做這些貼文,我不記
得
: PTT「electroplate」是不是我,我多年沒用PTT,已不記得我在PTT的暱稱云云。經查
:
: (一)PTT使用者帳號「electroplate」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在PTT「HatePolitics」看板
發
: 表含有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賴品妤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PTT
「
: HatePolitics」看板文章截圖8張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 1.附表所示文章顯示IP位置均為「123.192.80.201」,而該IP位置於附表所示時間之用
戶
: 均包含被告母親趙XX,裝機地址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等情,有PTT「HateP
o-
: litics」看板文章截圖8張、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IP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參,又被
告
: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該址只有自己住,沒發現過有人侵入過該址等語,是附表所示文章已
有
: 極大可能為被告所發表。
: 2.經警於民國111年8月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居處
執
: 行搜索,並檢視被告所使用之電腦,發現其電腦有下列使用紀錄:
: ①於111年3月29日晚間10時8分使用PTT、10時18分臉書搜尋「賴品妤」;
: ②於111年4月10日上午7時28分GOOGLE搜尋「賴品妤」、7時31分使用PTT;
: ③於111年5月19日凌晨1時47分GOOGLE搜尋「賴品妤」、3時40分使用PTT、3時53分臉書
搜
: 尋「賴品妤」;
: ④於111年6月9日凌晨2時9分GOOGLE搜尋「賴品妤」;
: ⑤111年6月22日凌晨1時21分GOOGLE搜尋「賴品妤」及使用PTT,
: 此有電腦畫面截圖可考,對照PTT「HatePolitics」看板文章截圖,附表編號3文章除有
附
: 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1則賴品妤之臉書網址連結,發表文章之時間係111年3月29日晚
間
: 10時18分,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①之時間、臉書搜尋賴品妤之內容吻合;附表編號4文
章
: 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2則新聞網址連結,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②GOOGLE搜尋賴
品
: 妤之內容吻合,發表文章之時間係於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②之時間後3分鐘之111年4月10
日
: 上午7時34分;附表編號5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1則賴品妤臉書網址連結、1
則
: 網路相簿網址連結,發表文章之時間係111年5月19日凌晨3時53分,與上開電腦使用紀
錄
: ③之時間、內容吻合;附表編號6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另張貼1則新聞網址連結,
與
: 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④GOOGLE搜尋賴品妤之內容吻合,發表文章之時間係於上開電腦使用
紀
: 錄④之時間後3分鐘之111年6月9日凌晨2時12分;附表編號7文章除有附表所示文字外,
另
: 張貼1則新聞網址連結,與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⑤GOOGLE搜尋賴品妤之內容吻合,發表文
章
: 之時間係於上開電腦使用紀錄⑤之時間後3分鐘之111年6月22日上午1時24分,堪認被告
確
: 係使用電腦於網路搜尋告訴人資料後,旋即在PTT上張貼搜尋所得之網址連結,發表含
有
: 如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被告雖否認上開電腦使用紀錄係其所為,然被告自承該電腦為
其
: 所有及使用,理論上不會有他人使用,且擺放電腦之居處係自己居住,沒發現有其他人
進
: 入過等語,則被告僅以空言否認,實難憑採。
: 3.PTT使用者帳號「electroplate」之人前於104年11月25日在PTT「Lawyer」看板發表
內
: 容「麻煩推薦大台北地區的律師 ……我是刑法第309條的被告」,有該文章截圖在卷可
參
: ,另被告前於104年10月2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413號
聲
: 請簡易判決處刑(下稱偵3413案件),該案之犯罪事實為被告以暱稱「歐顆顆」名義,在
臉
: 書上留言「投給妳這你這畜生議員是眼睛瞎了?」、「秦慧珠XXXXXXXX」,涉
犯
: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佐,對照上開104年1
1
: 月25日之PTT文章內容與偵3413案件內容互核相符,PTT文章發表時間則恰於偵3413案件
聲
: 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約1月,益徵PTT帳號「electroplate」之使用人即為被告,本案含有
如
: 附表所示文字之文章均為被告所發表無訛。況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辯稱很久
沒
: 使用PTT,忘記PTT帳號云云,惟查被告電腦中最後一次使用PTT之紀錄係在警詢前一天
之
: 111年8月3日,有電腦畫面截圖可參,被告所辯與客觀事證不符,益顯其情虛。綜上,
被
: 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另外看了附表內容(這邊就不提了)後
: 個人是覺得啦,有必要這樣散佈仇恨嗎?需要重複以相同字詞辱罵嗎?而且在其中一篇
還
: 寫「破麻是誇獎人的意思」,但有法律觀念的人都應該知道,這類文字根本就和謾罵、
肆
: 意侮辱毫無差別欸...
: 再者,「不記得貼過這些文」、「非本人使用」,這種辯詞誰相信?除非是真的被盜帳
,
: 且自己已經採取行動尋求免責(如申請停權),否則真的不可能藉此脫罪...
誒誒誒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就有明文規定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能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也就是請電信警
察查犯罪嫌疑人IP位置
我就問
為什麼區區一個公然侮辱的輕罪可以調查IP?
就是因為告訴人是立法委員的關係是嗎?
從判決文上很明顯得知,法院有調查到犯罪嫌疑人的IP位置,而不是從ptt官方那裡得知
帳號真實訊息
幹 法院翻車了膩?!什麼雙標法院
我就問 為什麼一般人民同樣在ptt上受辱,告公然侮辱結果法院判決是查無此人
然後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同樣在ptt上被罵告人卻可以讓法院查的到IP位置然後起訴
看看陳菊跟賴品妤這案子就很明顯了阿!
只有黨可以啦 人民就不行
這只是一般輕罪的公然侮辱喔!而且也不是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子喔!
我就問為什麼辦賴品妤的案子找的到人?
辦一般人民卻找不到人? 如ptt上罵名嘴等
為什麼我這麼清楚?
因為我ptt告人的案子都查無此人退回還要自己當柯南找人才能找的到人告啦 幹
這就是所謂只准州官放火,法院是黨開的標準範例啦!
豈有此理
蔡英文下台!! 叭叭 ~
https://i.imgur.com/AagfbPh.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