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已用最嚴格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30日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鏡電視董監變更案及上架案,但外界爭議仍未平息
,NCC今天做出4點說明,強調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且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
鏡電視。
NCC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鏡電視是民間企業,NCC依法審議人民申請案,各項程序及審議
期限皆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不法情事,請外界勿以片段資訊曲解案情。
NCC提出4點說明,第一點便強調,NCC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
鏡電視最初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而後又在111年10月31日再變更部分
董監事名單。32家系統經營者則是在111年5月11日開始,陸續提出鏡電視上架申請案。
NCC表示,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及系統經營者到會陳述意見,並分別於111年3月14日、10月5
日、11月3日、12月28日,以及112年4月19日,赴立法院備詢及進行專案報告,又依照立
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
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案情後,於112年4月18日向立法院正式提交調查報告。
NCC直言,就外界關切鏡電視內部檢舉事項,包含與精鏡傳媒公司的財務爭議及人力、系
統共用,股東轉讓股份或代持,負責人變更異動頻繁等問題,都已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
NCC強調,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所提負責人
變更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上架鏡電視新聞台案。
NCC接著提出第二點說明,直指NCC依照議事要點,由全體7位委員共同決議;第三,主任
委員無「依法迴避之具體事由」。
NCC也提到,日前部分立委透過刑事告發及占領機關辦公室等行為,對於這種企圖干擾獨
立機關審議個案,公然介入民間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的行為,深表遺憾。
NCC重申,鏡電視公司內部治理爭議屬於私權紛爭,應循司法程序解決,而非透過政治或
媒體角力影響,後續將持續追蹤監理其營運狀況及申設附款履行情形,並公正處理各項案
件。(編輯:林興盟)1120630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630034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