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你多去看看死刑判決書
: 每個判死刑的都會告訴你 該犯罪大惡極 雖求其生而不得
: 符合公約中的 情節重大者除外 判決沒有違反兩公約
: 最典型的 去找法院撞律師一二審死刑判決
老樣子,民眾大都金魚腦,所以我來普及一下這個超爆笑案例
這是有名的洪當興殺律師案,犯罪過程是這樣的
他跟老婆離婚打監護權官司,從法院出來後
自述很不爽想要嚇嚇他們,就開車用 35km/h 的時速衝撞他前妻跟律師
撞到人後,他沒有逃跑而是立即停車查看兩人傷勢,然後先撥打110(沒通)
隨後再打119叫救護車來,他自己也沒有逃是在現場等警察來抓
一二審的時候,法官律師一致認為罪大惡極、手段兇殘、無法教化、唯一死刑
並認為雖然119就是兇手自己打的,兇手還留在原地等人來說是他撞的等人來抓
但不行,這絕對不能認定是自首,如果是自首就不判死刑了啊
最後到最高法院的時候才重新討論他到底算不算自首,然後逃過一死
雖然逃過一死,但我們看看這犯罪經過,一二審法律人是怎麼非要他死的
如果此案屬非自首、罪大惡極、手段兇殘、無法教化、唯一死刑
那其他案子叫什麼?
1. 王水案
用暴力跟藥物殺死情敵後,利用王水毀屍,並假造姦殺證據
法律人覺得這犯案手段不是很重大,而且清大研究所高學歷內建可教化屬性
最後只盼18年,9年就放出來了
2. 台大宅王
拍裸照,性侵,最後直接預謀砍人幾十刀致死
同樣法律人覺得這犯案手段普通,而且台大高學歷內建可教化屬性
一審無期,二審21年,更一審15年,更二審無期
對,法盲們你們沒看錯,有些法官甚至認為有期徒刑就夠了
3. 愛女遭勒斃姦屍
只不過就是是迷暈勒斃,犯人自白姦屍但檢察官說沒有
這犯案手段非常普通,自然不能屬於慘忍惡劣
判無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用比較的概念根本就重判了
4. 湯姆熊殺童案
只不過就是把一個小孩騙到廁所利刃割喉
又留下至理名言:
「現在台灣殺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我就被關在牢裡一輩子就好」
「今天犯案後沒有被抓,我以後還要再去殺人,直到被捕為止」
不過法官還是認為有教化可能,手段又不慘忍,那當然不能判死刑了
所以這雙標啊..........
: 寫的很清楚
: 是廢死團體騙你兩公約是廢死 沒告訴你罪大惡極可判死
: 另外也不要法界是藍的多 北檢....恩
: 而且前幾天連大法官都在在野黨缺席的情況下通過 安插自己人了
: ㄎ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