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這篇文沒有任何要鼓勵自殺的意思,但我覺得不管基於什麼原因,每個人都有處分自
己生命的權利,這不是用什麼亂七八糟善良風俗之類的保守理由就可以合理限制的
首先,包含憂鬱症在內的各種精神疾病,其實長久以來都受到社會主流團體的批評乃至於歧
視。從某位藝人都能說出「憂鬱症是因為不知足」這種毫無邏輯與同理心的話,就能窺知一
二:不少人其實內心是摒棄甚至鄙視罹患相關疾病的人的,他們不會設身處地地思考,這些
人為什麼會有如此問題,而只會以自我中心的態度去看待這些他們眼中與一般人不同的「異
類」
然後對於「個人處分自己生命這件事」,其實台灣的法制環境也沒有到很好
(1)目前仍然沒有完善的安樂死制度,而且依衛福部前幾年的統計,台灣人平均的「不健
康餘命」近8年半,我相信如果有選擇在病重前安樂死的空間的話,不少人才不會想要臥病
在床當藥罐子
(2)刑法275條仍然有加工自殺罪的限制,但如果我們認為不應非難自殺行為,為什麼又要
開個例外,去處罰那些協助他人依其自我意志選擇結束生命的人呢?這很明顯就隱含了國家
父權主義的色彩:國家其實認為應該要處罰自殺的人,但因為那個人死了,處罰不了,所以
只能退而求其次處罰協助的人。但國家自己認定的「善良風俗」,真的具有適用並拘束全體
人民的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