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8 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
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
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再來看 刑法
第 306 條
1.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
千元以下罰金。
2.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重點在306的"無故"要怎麼算?
理由是否正當 要判斷進入建築的目的、有無急迫的必要性、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
來綜合判斷
阻絕登革熱病媒蚊 理由正當
登革熱是法定傳染病 有急迫性
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 這才是最有爭議的地方
我是沒找到判決 跟噴藥有關的 誰能找一個出來看看?
上法院應該很難贏吧...
理由正當又是為了公益,還有那麼點急迫性,損害又小
所以為了撫平爭議 會先通知 減少損害
越早通知 通知的注意事項寫得越詳盡
爭議應該就會越低
主要是
登革熱又不是突然牙起來,你的通知卻是突然送上門
這就要問 衛生局 你在幹嘛?
搞得跟突襲沒兩樣
被罵活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