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八仙塵爆錢還不出來 呂忠吉嗆:司法要

作者: mkjay11111 (超大隻肥羊)   2023-07-07 13:01:54
這是很常見的被告嘴臉,俗稱外歸因,反正什麼都不是自己的責任,都是別人的錯。在心理
上他們會這樣想,他們才能免除自己的罪惡感,甚至有些人一開始就這樣想,所以不曾有過
罪惡感(社工路過)。
被告如果闖大禍賠不起怎麼辦?我以前上課時問過法律系的老師,分享另一個觀點:
以詐騙為例,現行的制度會有一個現象,詐騙者,把被害人的房子與存款騙走(完成移轉、
匯款)。詐騙者其實也很聰明,一拿到錢就趕快移轉他人(第三人)。
房子可能轉租他人。
金錢拿去購買奢侈品、酒店消費。、再匯款他人
因為法律認為第三人原則是善意的,就是詐騙者與被害人之間的事情,跟第三人無關,不能
影響到別人。
所以被害者就算向詐騙者求償,可能其名下無財產,或者輩子都甘願做現領工作,已經沒財
產了無法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最終被害人也只是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祈禱詐騙者哪天遺產
繼承、中樂透再去強制執行。
這是法律的基本構造。
換個角度去想,如果今天修法,一律把第三者視為惡意,這樣確實被害人可以拿回所有賠償
,因為不承認詐騙者拿犯罪所得去做的買賣、移轉。
這樣就變成,我跟業務買房子,我已經住進去了,但因為這房子是詐騙者騙來的,轉賣給房
仲公司。這筆買賣無效,所以我只能摸摸鼻子自己離開我家。
或者我跟車行買車,老闆因為把詐騙的錢拿去進口新車再轉賣給我。交車後,我需要花一年
的時間跑法院證明我跟老闆不是同一夥的。
這樣也不對。
所以被害人遇到的問題是,司法可以究責詐騙者去坐牢,但已經移轉的詐騙所得無法求償拿
回,被害人求助無門,最終拿到債權憑證廢止一張。
目前的新修改的規定,是被害人可以把某不動產註記有訴訟進行中。這樣房子真的被移轉時
還可能拿回來。但如果是單純騙財的目前無解。
所以就像新聞說的,呂被告也只是每月扣薪三分之一慢慢還這筆錢。
司法覺得自己處理到這個地步就已經功成身退,被告已服刑完畢,至於債務問題這是民眾之
間的私事。你不可能把被詐騙的房子與錢原封不動全部拿回來。
我獲得老師最後的結論是:司法不是萬能,被害者自己也有責任要保護自己的錢財不被他人
拿走。
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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