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啦,由政府出資、出土地在特定地區興建集合式住宅
再用低於該地區市場行情的價格出租給符合預設資格的民眾
是我國社會住宅政策的核心
可是,蓋建築物一定需要時間跟金錢等成本
而公共建設的發包因為須符合採購法規範
相比一般私人建案的興建更是曠日廢時
同時興建基地的土地取得,也是一項棘手的任務
上述的因素都讓我國的社宅興建遠落後於預計期程
小弟覺得很奇怪,
既然政府自己蓋社宅要花錢花時間
那山不轉路轉,沒辦法蓋到足夠得社宅
那直接把既有的租屋變成社宅不就好了
社宅的目的既然是降低民眾承租住宅的負擔
那直接修法設定租金天花板管制特定地區住宅的租金效果不是更好嗎??
請問各位,明明設定租金天花板比起政府自己下海蓋房子效果更立竿見影
還不用另外編預算花納稅人的錢
為何政府寧可脫褲子放屁蓋社宅也不設定租金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