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板橋幼兒園餵藥案今偵結! 園長

作者: osalucard (奧薩)   2023-07-12 15:50:12
※ 引述《xuein (脫線烏賊)》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 快訊/板橋幼兒園餵藥案今偵結! 園長、教師等9人「全不起訴」
https://www.pcc.moj.gov.tw/
本署偵辦新北市板橋區幼兒園人員涉嫌餵食幼童不明藥
物案,於今(12)日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本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大隊、海山分
局偵辦新北市板橋區私立寶仁幼兒園(下稱本案幼兒園)人員涉
嫌餵食幼童不明藥物及不當管教,涉嫌傷害、妨害幼童發育、
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全案於今(12)日偵查
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本件提告內容:本案幼兒園之園長即彭姓實際負責人及幼
保員 9 人。於民國 112 年 2 月至 6 月間,在本案幼兒園內,對
13 名幼童施以體罰及不當管教等行為,致該 13 名幼童均受有
傷害,並足以妨害幼童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又被告等在本案幼
兒園內,將含有管制藥物「苯氮二平類藥物」(Benzodiazepine,
簡稱 BZD,以下均稱「苯氮二平類藥物」)及含有第四級毒品及
管制藥物成分之「巴比妥類藥物」(Barbiturates,包含苯基巴
比妥(Phenobarbital),下均稱「巴比妥類藥物」)放入彩虹色
之藥劑或杯子內,餵食 37 名幼童。因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同法第 286 條第 1 項妨害未滿 18 歲之
人身心健全或發育罪嫌,及違反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轉讓禁藥
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第 4 項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
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罪嫌。
本件經檢察官詳加調查後,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就不
起訴處分之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案幼兒園並無刪除監視器錄影內容之情事,其於 4 月中
旬因其他原因拆除教室監視器,並非為了湮滅證據。
本件檢察官指揮員警於 112 年 5 月 18 日至本案幼兒園
執行搜索時,發現教室內裝設之監視錄影鏡頭已拆除,係因
立法院今年初討論應否立法強制幼兒園裝設監視錄影機,且
3 月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即要求幼兒園填報監視器裝
設情形,園長與同業討論後,為避免日後被強制要求裝設,
而徒增更新維修成本,決定保守回復來函,以教室內並無裝
設監視器,且於 4 月中旬拆除此部分監視器,此部分證據有
監視器回報表單、幼兒園同業群組之 LINE 對話紀錄截圖、
112 年 3 月 17 日教保團體拜會李委員德維訴求重點紀錄等
可證。再者,該監視器主機內仍保存 4 月中拆除前 2 個月內
完整錄影畫面,可認彭姓被告並非故意拆除教室內監視器以
湮滅證據。
二、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有何不當管教且導致 13 名幼童受有
傷害或有至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結果。
經檢視本案幼兒園內所裝設各教室之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後,遍查無幼兒園教師有何不當管教或體罰舉動,此有
上揭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暨錄影檔案光碟、員警職務報
告在卷可稽。又本件其餘到庭之該幼兒園幼童於偵查中均明
確表示幼兒園教師不會打人等語;其等家長於警詢及偵查中
亦皆陳稱未曾聽過孩子反映遭幼兒園教師體罰等語,則本案
幼兒園教師是否不當管教或體罰幼童之行為,實非無疑。又
刑法傷害罪、妨害未滿 18 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罪均為結
果犯而不罰未遂,而被害幼童先前對其家長所述及其於偵查
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記憶本易隨時間更
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在無相關傷勢照片及診斷證
明書為證,難成立傷害等罪之犯行。
三、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人員有餵食幼童不明藥物或含有不明
藥物之彩虹藥水。
(一)本署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之 36 份毛髮檢體,均 未 檢 出
「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未檢出即表示該毛
髮檢體中無法檢測出苯巴比妥等 47 種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
類藥物)。僅 部 分 幼 童 有 驗 出 Acetaminophen 、
Dextromethorphan 、 Pseudoephedrine 、 Ephedrine 及
Methyl-ephedrine 藥物反應,惟該等藥物均係常見感冒藥
成分。另法務部調查局係以「液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液
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二階段確認檢驗,具有高度準確性,
不會有一般醫事檢驗使用「免疫法」進行毒品篩驗時,可能
與其他藥物發生「交互反應(cross-react)」,進而產生「偽
陽性」或「弱陽反應」等問題發生,有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及
提供之資料在可卷可佐。
(二)部分幼童由渠等家長帶同至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
莘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第一醫事檢
驗所採集血液、尿液檢驗,或參與新北市府衛生局之土城長
庚專案抽血檢驗,惟該等初驗結果數值判讀為陰性、或低於
檢驗參考值,均無法證明幼童體內有巴比妥類藥物及苯氮二
平類藥物反應,又以免疫學分析方法核發陽性或陰性之初步
定性報告,後續仍需以「質譜法」方能排除偽陽性、偽陰性
之可能,有該等醫療院所或檢驗機構函文在卷可稽。
(三)又經交叉比對 112 年 3 月 1 日至同年 4 月 15 日之監視器
畫面、紙本委託餵藥單、電子聯絡簿記載及幼童就醫紀錄,
僅發現有極少數委託餵藥單內容與監視器顯示畫面不相符
之情形,惟此部分另有電子聯絡簿之記載及幼童之就醫紀錄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係依委託餵藥單餵食藥物,且以電
子聯絡簿告知家長。
(四)7 名幼童及其家長等雖指訴被告等人給幼童喝「彩虹藥水」
或「裝在彩虹杯子裡的水」等語,惟各幼童先前對其家長所
述及其於偵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記憶
或思想本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又其餘
30 名幼童於偵訊中所述在本案幼兒園服藥之情形均無異常,
且該 30 名幼童亦均稱沒有在本案幼兒園喝過彩虹藥水或看
過彩虹色的杯子,也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這類藥物或飲料
等語。況幼童情緒判斷及表達能力仍在初步發展之階段,易
受到各種先天及後天因素之影響,則於頭髮檢體均未採驗出
巴比妥類藥物、苯氮二平類藥物等管制藥物殘留之情形下,
實難遽將部分幼童情緒不穩定之情形,即認定遭被告等人餵
食不明藥物或含有不明藥物之彩虹藥水所致。
本署收案後,對於家長的不安及忐忑感同身受,站在保護幼
童安全的立場,以公正、客觀、科學的態度,積極偵辦本案。幸
賴各位家長及幼童的充分配合、協助及體諒,檢警及法務部調
查局同仁之共同努力,方能盡速完成家長及幼童之訊問、毛髮
檢體之採集及檢驗等工作,得以釐清案情,在此一併表達感謝。
小孩沒有在檢察官面前指控老師任何罪狀
新聞台還能說的繪聲繪影
實在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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