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

作者: kunnsei (kunnsei)   2023-07-12 21:20:15
 ⒉原告主張被告余秋慧因未查證即向被告陽明派出所告發系爭帳號為詐騙帳號,致系爭
帳號因而遭到警示,因認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云云。惟查:系爭帳號之所有人為訴外人張
維恩,並非原告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處分書可參,
這段我看不太懂
是這個余秋慧凍結了張維恩的帳號
然後原告嚴俊欽吃飽太閒去告這個余秋慧??
所以法官回
關你屁事
又不是你的帳號被凍結你告屁?
是原告主張因系爭帳號遭凍結,致其權利受損,實無理由。再者,被告余秋慧係於111年8
月15日至陽明所對「劉俊聖」提出詐欺告訴,此有該次
  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而被告余秋慧於該次筆錄所稱遭詐欺期
  間係位於111年5月28日至111年8月1日間,金額則為1,000元
  至8,800元不等,而被告余秋慧明於111年6月14日匯入系爭
  帳號2,000元之交易,亦位於上開期間,金額亦與被告余秋
  慧自陳之遭詐騙之情節大致相符,被告因遭詐騙,一時驚慌
  向被告陽明怕派出所誤報系爭帳號,未違常情。況被告余秋
  慧事後確實於111年8月17日再至被告陽明所澄清上述交易與
  所指訴之詐欺情事無關,亦有該次調查筆錄在卷可佐;此
  外,被告余秋慧亦於line對話中向原告道歉並解釋相關節,
  此有對話紀錄附卷可稽,可認被告應非故意或過失舉報系爭
  帳號為詐騙帳號,又原告復未能就其主張被告余秋慧確有故
  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主張被
  告余秋慧有故意或過失之舉報行為,舉證不足是以,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余秋慧應賠償其所受損害,洵屬無據。
這邊我也看不懂,假設這個嚴俊欽真的因為余秋慧誤報帳號導致他的帳號被凍結
即便余秋慧有各種理由說匯款時間 金額都很近
所以誤報,沒有違背常情
我這邊就要說法官你他媽的是在攻三小
這個余秋慧先讓人帳號被凍結了
然後去解釋一下說我是不小心的啦
然後跟原告道個歉啦
好,你說不是故意的
那這樣就不算過失????
這個法官恐龍無誤
而且是史前時代的恐龍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㈠被告余秋慧應給付原告100,000元。㈡被告陽明派出所應給付
原告5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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