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網站
第 319-4 條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
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
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
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請問為什麼AI換臉要侷限於性影像?
如果我今天把AI換臉用來嘲諷政治人物就沒事嗎?
例如把某候選人P成希特勒,發表殺光猶太人之類的影像。
再來要怎麼定義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影像?
假設今天大家都知道楊丞琳右臉頰上有顆痣,
那我製作AI換臉,故意把痣點到額頭或是左臉頰,甚至把痣P掉,
這樣一般人看到就知道這不是楊丞琳,是P出來的,這樣還算他人不實之影像嗎?
怎麼感覺這法條漏洞百出啊,
求法律神人開示八卦,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