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失智翁捐上億9房產給行天宮 很難要回來!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3-07-20 10:16:40
這篇的說法並不正確
※ 引述《wild2012 (噹噹噹噹噹)》之銘言
: 御用律師說合法就合法?
: 你又不是法官
: 失智症 又不是突然一夜就失智
: 找個醫學會做鑑定 寫清楚病程 跟會碰到的問題
: 比如說 手指顫動 忘東忘西
: 昨天說好 今天又說不好 說詞反覆
: 同樣的事情 昨天講今天講 每天都在講
: 失憶症 會忘了誰是誰
: 你根本就沒有辦法證明他簽字的時候沒病
就算訴訟後送鑑定,證明現在有失智症狀
並沒有辦法確認簽約時無行為能力
除非醫師有時光機器能回去簽約時做鑑定
或者老翁在簽約前已有持續相關的看診或治療有留下病歷記錄佐證
才「有機會」勝訴,因為法律上而言
行為能力指的是「為法律行為的資格」(譬如締結契約)的客觀標準
原則上也很簡單
7歲以下無行為能力
7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
滿18歲成年或已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被輔助宣告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但是某些事項要經過輔助人同意;
被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
這些規定都散見於民法各篇章內
: 有公證又怎樣? 公證人是醫生嗎?有做鑑定嗎?
: 說不定都自己人,這樣簽字會有效?
你的假設一堆,公證法有利益迴避的規定
不實公證也是有刑事責任的
公證人不是醫生,但是他會確認請求人的身份,並且說明私權關係確認請求人瞭解
比如說認證口述遺囑
公證人可能會跟被繼承人說口述遺囑的形式要件
確認要件符合遺囑不會無效
然後跟被繼承人說你遺產全部給兒子不給女兒侵害特留份,以後你女兒可以行使扣減權
最後經法院判決還是可以推翻遺囑的效力,在那之前遺囑還是有效的blabla
確認請求人理解了,他才會作成公證書
所以主觀上老翁已經成年,沒有經過監護宣告
他就有完全行為能力
客觀上公證人確認他能理解契約內容,並且是依自身意思處份財產,沒有經過強暴脅迫
契約無效的可能性就近乎於零了
: 不追究的時候有效
: 一旦要追究 太多瑕疵 就變無效啦
: 可是醫學卻告訴你,他那時候已經有失智了
: 再要他做同樣的決定,就算沒有宣告禁治產,還會有效力嗎?
: 不要把法官當白癡,以為看不懂醫學報告
: 上法院 行天官不輸才奇怪
訴訟爭點在於「經過公證的那份(附條件)贈與契約」內容為何
老實說我不認為契約內會有類似收受不動產後照顧老翁一生的約定
如果有的話行天宮不可能這麼老神在在說一切合法
然而贈與行為並非要式行為,意思就是說不是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
絕大多數的法律關係,都是由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了
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所用之辭句
如果能證明廟方或廟方人員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老翁承諾
「捐贈不動產後廟方會照顧你一生」
而這個承諾卻沒有出現在契約裡
不論是line對話紀錄或者筆談紙條
都有可能成為勝敗逆轉的關鍵
老翁有機會依民法第92條主張遭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聲請法院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是如果沒有相關證據
廟方肯定是勝算高
這位律師並沒說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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